新闻 | 农商 | 种植 养殖 畜牧 自制加工 野生类 | 产品 | 蔬果 干货 药材 肉类 | 黄页 | 餐饮 服务 娱乐 旅游 点评 | 促销 | 美食 家居 时尚 休闲 | 打折卡 |
礼品 | 分类 | 农商资讯 产品加工 服务 骑游文化 | 活动 | 唱歌 运动 公益 聚会 | 购物 | 粮油 果蔬 花木 养殖 农资 | 团购 | 旅游 健康 吃喝 农产品 | 呱呱龙 |
省国土资源厅、农业厅联合下发通知
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
东南网10月12日讯(福建日报记者 方炜杭)日前,省国土资源厅、农业厅联合下发《关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规范设施农用地服务的通知》。
根据通知,凡在农业项目区域内,直接用于食用菌工厂化栽培、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、农作物设施生产等农产品生产用地,及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智能温室、检验检疫监测、动植物病虫害防控、办公生活、存放农产品、农资、饲料、农机农具的仓库、农产品分拣包装场所、农产品初加工、冷链仓储、硬化晾晒场、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、烤烟房、田间道路等设施用地,按农用地管理,免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。其中,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,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,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,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市农业局会同国土资源局制定;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,由经营者按“占一补一”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。
通知要求,设施农业用地应坚持保护耕地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,不占或少占耕地。鼓励利用低丘缓坡、滩涂或地力难以提高的其他土地发展设施农业,鼓励建设多层农业生产和附属设施。农业设施确需占用耕地的,应尽量避开优质耕地,并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,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。设施农用地终止使用后,经营者应自行拆除设施,恢复土地原状。